网站首页 | 资讯中心 | 项目融资 | 投资指南 | 技术合作 | 招商引资 | 投资法律 | 股权转让 | 产权交易 | 特许经营 | 公司上市

投资论坛 | 优惠政策 | 税收筹划 | 人力资源 | 知识产权 | 注册中心 | 企业展示 | 商标展示 | 私募基金 | 风险投资 | 政府招商

用 户: 密 码: 注册用户
当前位置:首页 >> 优惠政策 >> 政策条款 >> 正文 021- 62110181 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

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
转自:税收优惠政策库 时间:2007-3-16 17:20:39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金[2001]189号

颁布日期:2001年8月3日

类  别:营业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我部分别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0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现就以上文件中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时有关税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不动产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不动产和利用该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以自有或第三方不动产抵充贷款本息的借款方在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时,应依法纳税。
        二、对资产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回收的房地产指已办理过户手续,资产公司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地产。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纳税确有困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
        三、对资产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01]7号文件只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适用于抵债资产原使用方。抵债资产原使用方在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仍应按有关规定缴费。对于抵债资产原使用方确实无力缴纳过户费用的,由抵债资产原使用方向所在地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申请减免。对于中介机构(如房地产交易中心等)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问题,依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抄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编辑:金商投资)
在线咨询】【律师聘请】【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分类信息
投资咨询热线
021-62110181 62111001
刘若天 13917374830
MSN:touzi@goodlawyer.cn
MSN:minyingqiye@hotmail.com
MSN:gongsizhuce@hotmail.com
MSN:lawyer@gongsifa.com
合作律师事务所
公司常用文本下载
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
中国法律服务网 北京投资网 东北投资网 外商投资网 浙江投资网 台商投资网 苏州投资网 四川投资网 上海投资网 西部投资网 中英投资网 中日投资网 广东投资网

中韩投资网 杭州投资网 中加投资网 伊斯兰投资网

投资顾问 | 投资咨询 | 客服中心 | 会员注册 | 合作加盟 | 论坛 交友 | 博客 播客 | 各地分站 | 实用信息 | 电子杂志 | 网站律师 | 培训课程 | 支付中心

MSN:minyingqiye@hotmail.com touzi@goodlawyer.cn gongsizhuce@hotmail.com 联系信息:上海 021-62111001 62110181 13917374830 13916017140 北京 010-51296030

版权所有:上海金世永胜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支持:信诚律师 技术支持:金商网络 www.guangdonginvest.com 中国广东投资网 总部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

上海总站 各地分站北京 广东 浙江 江苏 重庆 四川 湖南 山东 台湾 中部 西部 东北 中美 中德 中日 中韩 东盟 伊斯兰 更多...

goodlawyer!